7月30日,為更好適應國內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信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進行修改并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下稱"《規定》")已經于2020年7月1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刪除了第五條第(三)項中的“設計開發能力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的生產情況、監測平臺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有《準入審查要求》所列要求發生重大變化、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產品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違法行為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規定》中還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12個月”修改為“24個月”。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擅自生產、銷售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規定》還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予以修改(見附件)。